[問] 財政部第十八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第八十五條對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有提及外,但現在本辦法已經失效,新的相關法規中并未提及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另外根據財庫 2019 38號文,對資格庫的要求,是否代表現在不能再進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如果可以,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文件支持?
[答] 采購人應采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六種采購方式進行采購。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只是集中采購機構針對小額零星采購采取的特殊的政府采購組織形式,而不是采購方式。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2020-08-24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