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尊敬的國庫司領導,您好,目前采購人有一個項目進行公開招標,供應商A進行了此項目的投標工作,經查詢,供應商A董事長受聘采購人兼職教授,另外,采購人某領導受聘于供應商A技術顧問,采購人與供應商A聯合開發出了此次公開招標項目的產品,基于采購人與供應商A這層關系,以及《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請問,供應商A參與此項目投標是否合規?盼回復,謝謝!
[答]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果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應當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2020-08-24 | 政府采購相關政策 | 回復人:財政部國庫司